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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必看!海外上市架构及顶层财富规划实务

创建时间:2020-04-24 15:37

原标题:高净值人士必看!海外上市架构及顶层财富规划实务

高净值人士必看!海外上市架构及顶层财富规划实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企业选择资本市场的灵活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去年科创板落地、注册制试点平稳推进,为境外优质企业回归提供了便利。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抛开后顾之忧,选择走出国门到海外上市。

近日,财联社蓝鲸直播“董秘思享汇”第五期直播,特别邀请到TC GROUP 创始人、执行董事陈东超先生做客直播间,围绕“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离岸信托财富管理”等话题做了精彩分享。

红筹架构和VIE架构

一般来看,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架构分为红筹架构和VIE架构。

红筹架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以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结构。

第一层:创始股东、机构投资者各设一个BVI离岸公司,便于创始股东或者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及退出,便于资产剥离,不会影响整体架构。

第二层: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开曼的法律体制、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容易被资本市场接纳,金融环境比较成熟,因此被市场广泛采用。

第三层:再设一层BVI公司,其最主要目的在于便于资产重组、交易,以及海外附属公司投资搭建。

第四层:在香港设立一层主体,主要用于管理运营,也更有利于税务筹划。

第五层: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是由香港公司100%全资控股设立、位于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通过WFOE控制国内附属公司的业务及资产。

(图片:红筹架构框架)

VIE架构,是一种境内企业间接实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模式。其主要是为了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政策性文件,对涉及国计民生行业的限制和禁止。

VIE架构核心在于可变利益实体,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经营实体,并将境内经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从而实现使用境内经营主体的业绩在境外挂牌上市。

另外,陈东超在直播中指出,VIE的核心在于五个控制性文件,分别为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授权书、借款协议等。

图片:VIE模式框架)

海外上市两座“大山”

据了解,2006年8月开始,六部委联合出台了10号文,被看作是海外上市的一座“大山”

10号文出台以后,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和资产、企业境外造壳上市中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和在境外上市的监管,给境内企业红筹上市设置了重重障碍,海外上市数量急剧下降。

另外一座“大山”是外汇管理局37号文,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颁布。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SPV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投资、SPV内部发生重大资产变更等,必须进行登记。

陈东超特别提到,在两座大山下,搭建红筹架构的第一步就是原始股东(包含股权激励对象)要完成37号文的登记;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而言,则需要履行ODI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在实际操作当中,各方监管只要求实控人做37号文登记,如果在架构中设置了股权激励计划,享受激励计划的员工高管实际上可以不用办理,这主要是由于当员工行权后,股票就从股权激励计划池子里剥离出去了,属于员工自有,股票是否卖出跟公司无关,卖出后资金是否回到境内也和公司无关。

此外,陈东超结合在实际操作的案例,详细讲解了红筹/VIE架构搭建流程中的需要注意的细节点和难点问题。“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机遇”,“在搭建之前要充分考虑清楚流程、要点、难点”,陈东超一针见血地总结到。

当前,全球税务信息愈发透明化,税收监管也越来越严。那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海外红筹上市架构如何确保合规?

陈东超提出:在CRS下,只要区分消极和积极就可以。金融机构在识别机构账户持有人时,如果该机构账户持有人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机构账户持有人,识别其实际控制人。积极的非金融机构,公司需要报给BVI。

值得注意的是,开曼相继颁布了经济实体法案,因此开曼的上市主体必须要符合经济实质,解决途径是合理的运营机构和合理的开支;而对于BVI公司而言,则需符合降低的经济实体,可以交予专业外包机构注册或改变税籍;对于另外一层实际控制人BVI公司、股权激励BVI公司以及战略投资BVI公司也都需要满足降低的经济实体,当然每家企业的选择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进行37号文登记。

实际控制人如何进行顶层财富规划?

“创业难,守业更难”,保证财富安全、实现财富传承和再创造,一直都是企业实控人所追求的财富管理目标。

在全球CRS和国家宏观去杠杆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实控人,借助离岸家族信托基金规划将个人财富与企业经营风险隔离,实现财富传承与资产保值。

陈东超以融创中国、周黑鸭、达利园、龙湖地产这四家上市公司为例,深入浅出了介绍了家族信托的操作方法。

通过对上述四家家族信托运作模式的深度剖析,陈东超总结了这些家族信托的共同特点:一是它们均为家族信托,且大部分为生前传承信托(Living Trust);二是均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三是信托标的均为上市公司股权;四是虽完成了巨额资产转移却未曾产生税负;五是底层核心资产均在国内。

总体来看,选择离岸家族信托之受托人有两种选择,其一是海外信托公司,其二是私人信托公司。在这里,陈东超也提到,私人信托公司在离岸信托中较为常见,它专门为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信托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整个家族资产。

从离岸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上看,比较经典的模式是在海外实际控制架构的顶层嵌入家族信托进行持股,即以离岸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国内及海外资产,再通过家族信托间接控制离岸公司。

根据招行-贝恩《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9年已经准备传承安排的高净值人群达53%,首次超过尚未开始准备人群。家族信托作为传承工具的占比提升,其在国内俨然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核心的家族(企业)与私人财富管理工具。

 

 

编辑:金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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